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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号已开始实施!环境监测、环评造假立案追诉标准!高可判10年!附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 2022年5月17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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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

    
     

    规定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来源:公安部)

    处罚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便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打假方面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始终坚持零容忍。将强化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移送查处机制,对情节严重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为期半年的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经于4月开始展开,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而今年针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打击也会是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

    排污企业作为监管主体之一,与运维单位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等所有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人员,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作为监管部分最弱的部分,排污企业也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定期自检

    企业作为被监管主体,也有义务进行自检自查,定期查看运维人员的运维记录,一旦遇到问题主动上报及时配合运维人员进行解决,避免非人为的数据异常等无谓的风险。

    明确责任

    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控设备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易在日常运行情况和维修中出现纰漏,严重时甚至会产生违法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企业负责人与第三方运维公司都将承担相应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提升要求

    环境执法的力度的不断加强,违法成本的不断加大,都在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对环境违法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同时要求环保企业提高治理效果,更规范地运营,才能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针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监测及环评等工作造假的打击力度日益加深,不断完善的法条及执法行为督促着企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从前些年惩治力度的“雷声大,雨点小”,到现在的全面铺开检查,大力度整治,企业要跟上国家对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脚步,做好绿色转型、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排污排放,才是发展之路。

    点评:从行政处罚到纳入刑事追责

    相比于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手段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则要严厉得多,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2016年至2019年,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为增加垃圾燃烧量、增加发电量,提高公司效益,私自篡改烟气监测系统量程数据,导致烟气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反映实际污染物等排放值,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同舟能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并承担全部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

    注:早在2019年7月2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对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烟气自动监测系统(CEMS)设备参数被修改,上传数据异常,构成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100万元,并将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来源: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