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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旧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29日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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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旧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旧货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行业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旧货业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中国旧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旧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紧急或特殊立项可由协会办公会直接审批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备。团体标准的审定由协会组织专家审查组审定。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七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旧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及旧货企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协会秘书处定期集中汇总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紧急或特殊立项提案可直接提交协会办公会审批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备。

        第十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并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征求协会团体会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查组建议名单,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定。标准审定一般应采用会议审定。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定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会后,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应将标准报批稿和审定意见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按有关规定由协会制订。团体标准编号规则如下:

        T/CRGTA  ####—****

        其中:T/CRGTA 为中国旧货业协会团体标准代号;

              #代表标准发布序号;

              *代表标准发布年号。

        第十五条  中国旧货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  协会的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的执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旧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