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北京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02
天津市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
03
河北省
《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04
山西省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5
上海市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06
江苏省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07
浙江省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08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09
福建省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10重庆市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市民政局对获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