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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出口旧设备到底能不能退税?
    发布时间 : 2017年12月15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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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中,常常有企业咨询,出口旧设备可以退税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在三种不同情况下出口旧设备的退税问题。

     

    案例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基本情况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产品大多销往欧美各地,该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于免抵退税政策。

    20168月,该公司应境外客商要求,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床)销往境外,该设备是20088月采购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显示,车床采购价税合计为187200元(其中计税金额为160000元,进项税额为27200元),进项税额没有抵扣。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5%,假设该设备的退税率为13%。针对该项出口业务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12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1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在财税[2012]39号文第四条第六款规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该公司出口的设备是20088月购进的,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进行抵扣,根据文件规定,此旧设备出口适用免退税。

     

    计算退(免)税额

    1、计算

      (1)计算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额

    =187200*1-5%/10*8

    =142272(元)

      (2)计算该旧设备的净值=187200-142272=44928(元)

      (3)计算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160000*44928/187200=38400(元)

      (4)退(免)税额=38400*13%=4992()

     

    案例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基本情况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产品大多销往欧美各地,该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于免抵退税政策。20173月,该公司应境外客商要求,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床)销往境外,该设备是公司20098月采购的,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抵扣了,票据显示车床价税合计为187200元,其中,计税金额为160000元,进项税额为27200元。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5%,假设该设备的退税率为13%。针对该项业务,是视同内销还是退税或者免税呢?

     

    案例分析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税[2012]39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再出口如何处理?

      企业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再出口如何处理呢?我们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企业类型来探讨。

     

    1、生产企业:

      在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文件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九规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也就是说生产企业销售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旧设备比较少存在。笔者认为外贸企业出口旧设备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并已抵扣再出口的情形可以这样处理: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12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1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案例2采用免抵退税的方法。计算过程省略。

     

    案例3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基本情况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产品大多销往欧美各地,该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于免抵退税政策。20168月,该公司应境外客商要求,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床)销往境外,该设备是公司20088月采购的设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显示,车床采购价格为187200元。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5%。假设该设备的退税率为13%,针对该项业务,是视同内销还是退税或者免税呢?

     

    案例分析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属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旧设备出口适用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计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