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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求《旧货经营商信用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 : 2018年5月21日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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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旧货行业标准体系,促进旧货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828号)要求,中国旧货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旧货经营商信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179919555@qq.com
    感谢您对旧货行业的支持!
    联系电话:010-68392239

     

            旧货经营商信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旧货经营商信用的术语和定义、信用基本原则、经营基本要求、实体旧货经营店铺要求、交易诚信要求、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旧货实体经营店铺的诚信自律和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可作为第三方机构及消费者信用评价依据,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30342  二手货 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3.1 旧货经营商
    依法设立、进行旧货(二手货)收购、销售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2 实体旧货经营店铺
    旧货经营商在现实中固定的经营场所。

     

    3.3 旧货经营商信用
    在旧货(二手货)交易中,交易双方取得交易对方信任作为交易基础的能力。
    注1:交易方这种能力的取得和维持是以诚信守法经营、遵守交易承诺和约定、满足交易对方合理预期为条件。
    注2:旧货(二手货)交易信用水平取决于顾客所承受的综合风险水平,在风险水平满足交易要求时,顾客满意度水平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

     

    4 旧货经营商信用基本原则
    4.1 诚信原则
    旧货经营商应尊重交易对方权益和满足对方的交易需求。为控制交易对方所承受风险,旧货经营商应遵守如下信用原则:
    a) 真实性:经营行为、经营过程中发布的信息真实。
    b) 安全性:交易对方信息安全有保障。
    c) 适用性: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规范透明。

     

    4.2 信用总要求
    a)满足交易对方出售、购买需求,维护交易对方正常的消费权益。
    b)重点考虑风险控制和促进交易对方信任
    ——交易诚信
    ——交易对方信息和隐私保护
    c) 除a)、b)规定之外,还应结合交易的旧货(二手货)本身及交易流程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增加其他特定要求。

     

    5 经营基本要求
    5.1 资质要求
    旧货经营商应具备以下资质
    a) 应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文件.
    b) 经营许可类商品或服务应取得相关许可经营资质。
    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

     

    5.2 信息公布
    ——应在实体旧货经营店铺内的明显位置张贴相应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服务承诺、第三方信用评价以及投诉方式等。
    ——应在店铺不同品类货区张贴类目导引标识。
    ——应在店铺收购区和待售区张贴成色分级标准、售后承诺标准、鉴定识别标准。
    ——应按照成色标准在每件商品上张贴标识。

     

    5.3 从业人员
    旧货经营商应具备经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的,且与经营品类相关的专业鉴定人员。

     

    6 实体旧货经营店铺要求
    6.1 选址要求
    ——应符合本区域的建设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要求。
    ——应在交通便利,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区域。
    ——应为正式建筑,并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 内部环境要求
    ——应规划合理,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应按GB/T 30342的分类进行分区管理,同类型商品应在同区域内陈列、储存及鉴定。
    ——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异味。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耐磨和便于清洗。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应用于住宿。
    ——有值班需求的,应在休息区与经营区加装隔断。

     

    6.3 设施设备要求
    6.3.1 防火设备
    ——应按相关标准配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定期组织培训、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且兼具办公功能的,应加装防火卷帘门。
    6.3.2 监控设备
    ——应在店铺外部安装防盗监控设备。
    ——应在内部货区、鉴定区、收银区安装监控设备。
    6.3.3 鉴定设备
    ——应配备与经营品类相关的外观检测设备,如螺丝刀、卷尺、千分尺等。
    ——应配备与经营品类相关的功能检测设备,如万用表、弹簧秤、温度测试仪、分贝仪等。
    6.3.4 信息管理设备
    ——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设施设备并保证与外界的信息通畅,同时应配备适合的计算机。
    ——宜购置或接入商品管理系统(ERP)
    6.3.5 其他设备
    ——应设有通风或空调设施。
    ——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7 交易诚信要求
    7.1 交易的旧货(二手货)
    7.1.1 旧货(二手货)质量
    旧货经营商应保证收购的旧货(二手货)有合法来源,认真履行登记手续;保证销售的旧货(二手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不得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和安全,并尽可能符合消费者对旧货(二手货)质量的预期,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应考虑旧货(二手货)交易的特点,确保交付消费者时,旧货(二手货)品质、性能达到与宣传说明一致。
    b)在未做特殊说明的情况,不得销售丧失主要或全部使用功能的产品。
    c)应对出售的旧货(二手货)存在的瑕疵进行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获悉。
    7.1.2 旧货(二手货)价格
    7.1.2.1 旧货经营商收购旧货(二手货)时,应依质定价,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不应向出售者虚构、放大瑕疵。
    b)不应向出售者隐晦模糊表述成色。
    c)不应发布虚构的收购价格信息。
    7.1.2.2 待售的旧货(二手货)价格标示应真实准确、无误导,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标明真实的价格、成色,做出质价相符的承诺;
    b) 不应使用与待售旧货(二手货)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标价和模糊标价。

     

    7.2 交易过程
    7.2.1 交易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a) 收购旧货时,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相关证照及其他信息,出具并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购单据或者电子票据。
    b) 销售旧货时,应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单据,单据内容应准确详实。
    c) 购销双方的相关结算事宜应以合同或其他书面方式加以约定。
    d) 交割时购销双方应认真核对,做到单、物相符。
    注::收购、销售单据应按照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格式印制。
    7.2.2 交易配套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提供除现金支付外,多种安全便利的支付方式,如刷卡支付、网络支付等。
    b) 应提供可靠的配送服务,并明确免费服务范围和额外收费标准。
    c) 应主动承担支付和配送过程中非顾客责任导致的各种意外损失。
    7.2.3 鉴定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服务。
    b) 鉴定结果应做到信息真实,不含有误导性提示。
    c) 应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内容负法律责任。

     

    7.3 售后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设有畅通的交易对方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如电话、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邮箱等,并在店内予以公示。
    b) 制定投诉处理流程,并在内部设立相关岗位,明确责任,确保投诉得到适宜处理;在涉及到交易对方利益诉求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以确保交易对方利益不受损和实现交易对方满意。
    c) 对于非交易对方原因导致的分歧,如旧货(二手货)的质量问题、成色与实物不符等,经营商应承担责任,并采取适宜的补偿措施,确保交易对方的利益。
    d) 在与交易对方发生纠纷和分歧需要借助第三方,如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司法机构等介入时,经销商应出示完成的交易记录和相关的资料,以协助调查。

     

    8 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a)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出售人个人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出售人个人信息。
    b) 制定严格细致的交易对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c) 确保交易对方个人信息仅用于执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检查、取证时使用。严禁交易对方个人信息的滥用和非授权使用。
    d)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交易对方个人信息应及时销毁。
    e)收购时,应提示出售人妥善处置出售物品中的相关信息。

     

    9 信用等级评价
    9.1 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相应的指标和评价方法,对被评价对象履约的意愿、能力及表现进行评价,并以符号或分数表示其信用状况的一种有组织的行为。

     

    9.2 评价原则
    评价旧货经营商信用应以揭示由旧货经营商引起的交易风险为目的,保证客户通过评价维度及评价指标能够快速识别判断旧货经营商的风险等级。

     

    9.3 评价方法
    旧货经营商信用分值基于对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计分、累计得出。
    采用旧货经销商销售数据、交易对方抽样调查结果、投诉记录、第三方检查记录、政府监管记录等作为评价依据,但不限于此范围。应确保评价采用的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

     

    9.4 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
    评价等级依据参评企业各个信用要素来确定,综合得分总数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A、B、C三等,AAA、AA、A、B、C五级。除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9.5 信用评价等级与分数及风险程度见附录
    9.6 评价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合法性
    ——经营状况
    ——店铺环境及设施设备
    ——交易诚信
    ——信息保护
    9.7 指标项名称及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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