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1970/01/01 下午00:00:00 累计访问量: 1752617
  • 返回首页>政策法规
    中国旧货业协会旧货经营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0年8月5日 21:56
    分享到66.2K

    第一条 为推进旧货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旧货经营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旧货业协会(以下称“中旧协”)会员中从事各类旧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旧货经营资质认定,是指中旧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对自愿要求确认其资质的旧货经营企业进行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企业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自律活动。
     

    第四条 中旧协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旧货经营资质认定工作。中旧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资质证书实行“一照一证”制。
     

    第六条 旧货经营资质类别按国家标准《二手货分类》(GB/T 30342)中第4条执行。
     

    第七条 申请旧货经营资质认定企业须向中旧协或委托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旧货经营资质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规章制度名录;
    4、诚信报告或承诺书;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中旧协或委托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后,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验证,对通过审核的颁发《旧货经营资质证书》。
     

    第九条 《旧货经营资质证书》由中旧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条 《旧货经营资质证书》是企业从事旧货经营和承揽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媒体上声明,并向中旧协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中旧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认定旧货经营企业资质,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吊销证书,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证书的;
    2、涂改、出借、转让证书的;
    3、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中旧协或委托机构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高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中旧协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旧协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