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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发布时间 : 2022年3月4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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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31日海关总署令第257号公布 自20223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6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4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4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5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5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2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6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