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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05年3月14日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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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联合会2001年5月1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商业联合会授权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名义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检测机构或实验室。

      第三条质检中心须经中国商业联合会考核、授权,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质检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商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质检中心的管理

      第五条质检中心的管理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质量监督及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及工作部署;

      2、制、修订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应文件;

      3、负责质检中心的设置、考核、授权、年度审查、到期审查;

      4、负责质检中心的日常管理

      

      5、协调和帮助质检中心面向行业和社会开展商品(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第六条质检中心的设置应根据社会主义巾场经济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原则是:

      1、择优原则质检中心在基本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单位中选择。

      2、统筹原则质检中心的设置和授权要针对个同行业的情况,根据不问地区的经济特点和产(商)品结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3、公正性原则质检中心应是独立的机构或设在能保证检验工作公正性的组织内。

      第七条质检中心考核的基本片序为中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审批发证、年度审查、到期复查。有关细则另行制订。

      第八条质检中心必须通过国家级计泰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

      第九条质检中心考核合格后,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颁发授权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允许使用规定的标志。

      第十条当需要监督检测的商品(产品)无相应的质检中心时,中国商业联合会可以临时授权具备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资格的实验室或质检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临时授权代先考虑纤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或实验室。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保持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上接受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的指导。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或变更须报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备案。

      第三章质检中心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质检中心可以在考核授权范围内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名义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质检中心可以承担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的各类商品(产品)质量检测任务。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可以优先参与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各类质量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质检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数据不受来自行政、企业等方面的干预。

      第十六条 对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的各类商品(产品)质量检测仟务,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公正的检验报告,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各项工作,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的商品(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其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未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质检中心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或公布。

      第十八条质检中心应及时向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反映检测商品(产品)和受检企业的质量状况,并对改进质量和检验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质检中心应主动接受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对其工作状况和检验业务的检查指导,在工作年度终了时,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交纳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为徇私情。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第二十一条 质检中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名义向社会推荐商品(产品)。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质检中心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混乱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授权直至撤销授权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质检中心工作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承担规定和法律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责任,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授权进行整改,直至撤销授权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