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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年8月27日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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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4]92号
    【发布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进一步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旧货行业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变化趋势及旧货供求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大中城市应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发展旧货市场。要切实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


      二、大力培育旧货流通主体。要为旧货市场、旧货企业、旧货个体经营户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旧货企业的建设用地、行政收费等给予支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促进形成现代化的大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充分发挥龙头的带动、示范作用。要保护中小旧货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户在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消费需求发展变化趋势,鼓励旧货经营者积极拓展旧货经营范围,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动车(含配件)、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收藏品及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物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并积极支持开展旧货出口业务。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旧货行业既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又容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必须作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包括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含库存调剂、寄卖店)、固定旧货经营户、流动旧货收购人员等具体准入条件,并应于2004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批量销售、出口和长途运输旧货,应具有中国旧货业协会出具的销售证明。


      四、努力提高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旧货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旧货行业发展的水平和健康程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旧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旧货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和旧货评估员、评估师制度。尽快研究编写实用培训教材和从业人员规范。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旧货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旧货从业人员都得到一次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普及旧货业务知识。


      五、加强信息服务和引导。信息不对称是旧货流通中的一大弊病,也是消费者惜售的主要原因。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重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协会、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运用各种媒介创建信息发布平台,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场和企业,通过中国旧货网对二手手机等贵重及易盗物品实行网上公示。在旧货行业推行条型码和电子商务。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行业协会建设作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的重要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成立旧货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要做好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统计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商务部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