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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年3月25日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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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2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3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4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3.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1500

    3000

    5000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3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41日至12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3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3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2